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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的行政区划及少数民族自治

清代新疆的行政区划及少数民族自治

    新疆地处我国的西北边疆,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民族构成和人口分布等特点,其行政区划体制表现出不同于我国其他区域的特点。通过对新疆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其行政区划体制的变化和发展始终与新疆的地域特点、民族特点和中央政权实力强弱的变化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央对新疆各少数民族管理政策的发展变化。


    公元1755年(乾隆二十年)清朝统一了西域,结束了自元朝以来西域的战乱分割局面,恢复了中央王朝对西域的统治。统一后,清政府逐步开展并加强了对西域的控制。在行政区划体制上沿袭了前代的行政区划格局,同时结合新疆的民族特点和形势变化对行政区划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相应的行政区划体制。清朝后期,由于内忧外患的影响,为了加强对新疆的控制,清朝在新疆建省,对新疆的行政区划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逐步实现了和内地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

1.新疆建省前的行政区划体制
   

    清政府统一新疆后,没有在新疆建省并将行政机构与内地的省、道、府(直隶州、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机构统一,只是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将西域改称为"新疆"或"西域新疆",在各政区的辖区范围上充分考虑了新疆多民族聚居的特点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实行了一定范围内的民族自治。
   
    新疆统一后,对政区作了如下划分:阿勒泰地区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属下的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哈密、巴里坤、乌鲁木齐地区划归甘肃布政司管辖,乌鲁木齐和巴里坤实行州县制,设知州,知县制度,在行政建置使这些地区与内地一致了起来。新疆其它地区划归伊犁将军管辖,用军事管理代替行政管理的体制,伊犁将军由清政府直接委派。这是一套隶属于清中央王朝的统一的完整的军政合一的管理机构,它从行政体制上保证了新疆地区与祖国的统一。此后,清政府陆续进行了以下行政区划的调整:乾隆二十八年 (1763年),建立庆绥城(即今乌苏县),管辖土尔扈特部,辖区相当于今乌苏,精河、奎屯及独山子一带;在乌鲁木齐建立新城,也就是后来的迪化城。乾隆三十六年 (1771年), 在乌鲁木齐设迪化直隶州及乌鲁木齐参赞大臣,隶属镇西府。乾隆三十八年 (1773年),为了强化乌鲁木齐的地位,清朝在玛纳斯河以东,天山以北地区设镇迪道,隶属甘肃省布政使司,下辖镇西直隶厅及迪化直隶州,当时的迪化直隶州的范围基本包括今天的乌鲁木齐市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境,下辖的县有昌吉县(县境包括昌吉和呼图壁大部)、绥来县(即今玛纳斯县,包括今玛纳斯、石河子、沙湾三市县)、阜康县(原包括阜康,济木萨二县范围);设立镇西府,包括宜禾(县境包括今巴里坤,伊吾二县)、奇台二县,1853年宜禾县撤消,镇西府改称镇西直隶厅。济木萨县在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从阜康县分出,后来又将奇台县从原属镇西府的奇台县划出,县境包括奇台、木垒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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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疆建省后的行政区划体制
   

    进入19世纪以后,新疆多次发生变乱,伊犁将军所统辖的军政系统以及伯克与札萨克两种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清朝在新疆的秩序几乎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为了建立一种更严密、集中的统治体制,保证新疆的长期稳定并维护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1884年在新疆建省,将在内地实行的中央集权式的行省体制移植过来,使新疆在政治制度上与内地一体化。建省时保留了伊犁将军,但其管辖范围大为缩减,只统辖伊犁、塔城等地。在南疆普遍设立道、府、州、县,在行政建置上,使之基本与内地一体化;同时将哈密、乌鲁木齐等地划归新疆巡府管理,天山北麓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成立,乌鲁木齐成为天山北麓乃至全疆的中心,改变了以往伊犁和乌鲁木齐属于两个管理系统的框架,将天山北麓置于整个新疆省的管理之下。
   

    建省后,各州县重新设立新的镇迪道,当时的镇迪道包括迪化府,下辖迪化、昌吉、绥来(今玛纳斯)、阜康,孚远(今吉木萨尔)、奇台六县及呼图壁分县;光绪十二年 (1886年)设库尔喀喇乌苏厅,升迪化州为迪化府,次年设立精河直隶厅归伊犁府管辖。光绪二十四年,升喀喇沙尔为焉耆府。光绪二十八年以前新疆的行政建置是4道2府11厅4直隶州11县,但由于"其时种民多未复业,地广人稀,所设地方官足资控制"。2。后来,内地人民携眷来新疆户口日繁,原来的行政建置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在各种情况的交织下,清政府决定在新疆"增设厅县,升设郡守","以宏治化而安边民"。31902年增改各厅州县:设孚远县(今吉木萨尔),设呼图壁分县.改库车为直隶州,将疏勒、莎车、温宿三直隶州并为府,又改玛喇巴什为巴楚州,隶属莎车府;库车直隶厅改为直隶州,玛喇巴什直隶厅改为巴楚州,归疏勒府管辖。新平县属卡克里克县丞所辖,升为若羌县。阜康县属济目萨县丞所辖,升为孚远县。温宿府属旧城巡检所辖,升为温宿县。焉耆府属布告尔巡检所辖,升为轮台县。吐鲁番厅属辟展巡检所辖,升为鄯善县。以上各设知县一员。疏勒州属增置伽师县,莎车州属增置泽普县,和阗州属增置洛浦县,库车州属增置沙雅县。至1902年,新疆省辖4个道、2个府、8个直隶厅、2个分防厅、2个直隶州、1个州、21个县、2个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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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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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朝时期新疆少数民族自治状况
   
    清朝统一新疆后,取消了维吾尔族地区原有的"伯克"的世袭,各地伯克的任免与升调均由伊犁将军委派, 将其纳入清政府统一的行政管理轨道,防止他们形成地方割据势力,以便在维吾尔地区逐步推行内地官制——郡县制。在实行伯克制的地区,伯克由当地民族的首领担任,照顾了维吾尔族的风俗习惯“因俗而治”,但伯克只是起传呼和组织民力的作用,各项民政、司法赋税等皆由善后局主管,清政府实际上是以间接统治之名,行直接统治之实。此后,由于清政府封建官吏以及各级伯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与维吾尔族劳动人民之间的斗争,以及“军府制"下军政民政分治,民政多由本地王公伯克管理,容易形成地方封建割据势力,新疆建省后,清朝政府开始放弃"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传统治边政策,废除了伯克制,将边疆民族地区在行政体制上与内地一体化。从清朝时期新疆的行政区划调整的变动上可以看出其主要的行政区划的变动都发生在北疆一带,而北疆一带是实行伯克制的主要区域,可以看出随着区划的变动,北疆的民族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削弱了。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在天山北麓主要是针对回归的土尔扈特部落,及哈密、吐鲁番地区和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游牧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札萨克旗制,即以部落为单位的首领分封制度,以适应他们游牧生活和原来的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组织的特点。清政府认可了各游牧部落的头人,分封他们王、公等爵位,使他们受命清廷,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札萨克受清政府任免和监督,不向其人民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札萨克基本是世袭的,是清政府给予少数民族贵族的一种政治特权。这些区域也具有相应的自治权,客观上增进了各少数民族首领与清政府的友善关系,缓和了清政府与各少数民族首领间的矛盾,这对各民族地区局势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清政府在新疆的行政区划体制,对于我国西北疆域的最后界定,新疆各主要民族及其分布格局的形成,以及新疆各民族之间、新疆与中原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与交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维护社会安定,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促进新疆开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现少数民族自治的程度上是明显有别的,从清政府对新疆主要少数民族的管理上可以看出,各民族之间的自治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伯克制的地区民族自治的程度显然比不上实行札萨克旗制度的地区,这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在新疆各地不同的控制力相关。清政府又强迫维吾尔组移风易俗,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乌鲁木齐、吐鲁番等地,修筑新城,实行回汉隔离政策,严重妨碍了少数民族的发展。在清朝封建集权统治下,各少数民族的自治谈不上是真正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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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就是看着有点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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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学问!
看是看了,一点儿也记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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