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清代新疆的行政区划及少数民族自治
3. 清朝时期新疆少数民族自治状况
清朝统一新疆后,取消了维吾尔族地区原有的"伯克"的世袭,各地伯克的任免与升调均由伊犁将军委派, 将其纳入清政府统一的行政管理轨道,防止他们形成地方割据势力,以便在维吾尔地区逐步推行内地官制——郡县制。在实行伯克制的地区,伯克由当地民族的首领担任,照顾了维吾尔族的风俗习惯“因俗而治”,但伯克只是起传呼和组织民力的作用,各项民政、司法赋税等皆由善后局主管,清政府实际上是以间接统治之名,行直接统治之实。此后,由于清政府封建官吏以及各级伯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与维吾尔族劳动人民之间的斗争,以及“军府制"下军政民政分治,民政多由本地王公伯克管理,容易形成地方封建割据势力,新疆建省后,清朝政府开始放弃"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传统治边政策,废除了伯克制,将边疆民族地区在行政体制上与内地一体化。从清朝时期新疆的行政区划调整的变动上可以看出其主要的行政区划的变动都发生在北疆一带,而北疆一带是实行伯克制的主要区域,可以看出随着区划的变动,北疆的民族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削弱了。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在天山北麓主要是针对回归的土尔扈特部落,及哈密、吐鲁番地区和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游牧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札萨克旗制,即以部落为单位的首领分封制度,以适应他们游牧生活和原来的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组织的特点。清政府认可了各游牧部落的头人,分封他们王、公等爵位,使他们受命清廷,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札萨克受清政府任免和监督,不向其人民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札萨克基本是世袭的,是清政府给予少数民族贵族的一种政治特权。这些区域也具有相应的自治权,客观上增进了各少数民族首领与清政府的友善关系,缓和了清政府与各少数民族首领间的矛盾,这对各民族地区局势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清政府在新疆的行政区划体制,对于我国西北疆域的最后界定,新疆各主要民族及其分布格局的形成,以及新疆各民族之间、新疆与中原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与交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维护社会安定,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促进新疆开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现少数民族自治的程度上是明显有别的,从清政府对新疆主要少数民族的管理上可以看出,各民族之间的自治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伯克制的地区民族自治的程度显然比不上实行札萨克旗制度的地区,这主要是由于清政府在新疆各地不同的控制力相关。清政府又强迫维吾尔组移风易俗,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乌鲁木齐、吐鲁番等地,修筑新城,实行回汉隔离政策,严重妨碍了少数民族的发展。在清朝封建集权统治下,各少数民族的自治谈不上是真正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