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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对西域的经营策略

中央政府对西域的经营策略

    新疆古称西域,西域通常指中国西部的疆域,但是西域的具体范围在不同朝代,不同历史时期均有所不同。总起来说,西域的范围不超出以下范围:天山南北路(即现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亚西亚、印度、伊朗高原以西至阿拉伯及小亚细亚、欧洲东部及中部。基本区域是指天山南北路而言,历代都视其为中央版图中重要的一部分,对西域的经营也集中于此,所以文所涉西域仅指天山南北路而言。


    西域正式归属中央版图是在公元前60年(西汉神爵二年),以西汉中央政权在西域设置都护府为标志。此后,无论中央王朝如何更迭,几乎各朝各代都对西域都实行过不同程度的行政管辖,都在此设立军政机构、驻军防守、推行政令、屯边戍守。实行军政统治。但是,随着历代中央政权实力的强弱的变化,对新疆的经营策略也在变化和发展。辛亥革命以后新疆先后置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管辖之下,其统治政策既有对前代的继承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治的基本原理,考察了历代对新疆的经营与管理,建立了确保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体制。
   

1.清以前历代对西域的经营思想


    秦朝开创了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局面,但是秦代西北疆界只到临洮,所以秦以前没有建立和形成对西域的经营策略。中央政权在西域首次设立军政主权是在汉宣帝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自此以后,中央政权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对西域的经营管理。纵观历代对西域的经营策略,可以发现,在一个朝代国力强盛的时期如汉唐,往往会采取军、政等各种手段来加强中央政权对西域的控制;在中原王朝国力衰弱或者处于五代十国这样的割据争权时期,面临内忧外患,中央政权往往会放弃或无力顾及对西域的经营管理。所以,历代治理思想的体现在汉唐这样强盛的中原王朝统治时期更为明显。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在中原建立王朝的汉族统治者往往强调“华夷有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这些王朝对西域的治理在各个方面较为被动,主要是在各少数民族表示归附时与西域各族建立交往,在统治的策略上往往没有大的发展。但在汉、唐这样建立全国统一政权的朝代,统治者从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出发,大多都希望实现其统治的“大一统”局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往往采取比较积极的政策,这些朝代在对西域的治理政策上也就更显完备。汉朝与西域之间虽然经历了“三通三绝”,但汉朝西域都护的设置与屯田戍边的思想在西域经营史上具有很重要的位置,为以后历代对新疆的经营策略打下了基础。唐朝的统治者主张“四夷可使如一家”,主张并实行了较为开明的民族政策,各少数民族与唐朝也建立了密切的往来关系,使西域各少数民族地区和唐朝中原地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唐朝也成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大发展时期。


2. 清以前历代对西域的主要经营方式


    不同的历史时期,历代对西域的统治政策也不尽相同,但主要的手段不外是武力征讨和羁縻怀柔两种方式。一般而言,中原王朝国力强盛时期多对西域的统治上采取武力征服,在国力较弱或少数民族表示归附时多采取羁縻(牵制的意思)怀柔的政策。汉朝自汉武帝时期就与匈奴连年征战,历时四十余年才在军事上占据优势,于汉宣帝时期在西域建立了统治。唐朝对西域诸国统治的建立采取了招抚和武力征讨两种手段,例如对高昌和龟兹就是通过武力使其归附。羁縻怀柔是中原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主要表现在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适度控制。在对其控制的基础上,统治者大多通过任用少数民族担任部落官职,允许其内部事务自理来实现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清朝以前,实行羁縻政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唐、明两个封建王朝。唐朝设置的州府分为两种:一为羁縻府州,其都督和刺史都可世袭,羁縻府州的政务均由其自治。另一种是官员需要中央任命,并且政务需视中央的诏令而定的府州。明政府统治西域的统治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在西域实行卫所制,这正是明朝政府在西域实行羁縻政策的产物。


3. 清以前历代在西域的行政建制及军事机构设置


    清朝以前我国历代王朝在西域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这在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巩固的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西域都护是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立的最高权利机构,西域都护的设置是西域与中原地区关系日益密切的结果,也是汉朝加强对西域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其职责主要是执行政治,军事管辖。唐朝时对西域的管理已经分为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在设置州府的基础上继承汉朝都护府制设置了两大都护府,即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用以统领西域诸府州和管理当地的驻兵。元朝在西域分封四大汗国,先后设置了三行省三宣慰司。明政府统治西域重要举措则是在西域实行卫所制。


    历代在西域除通过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来加强中央政权对西域的统治之外,还通过派驻军队来巩固和加强对西域的控制。始于汉朝的屯田主要是军屯,其目的是加强对西域的控制。唐朝在西域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不仅是管理西域的最高行政机构,也是统治西域的最高军事机构,两大都护又设节度使和都知兵马使各一人,专管当地军事;此外,又在天山南北各交通要道上广泛设置了各级军事单位来加强对西域的军事管理。公元1280年(至元十七年),元朝在别失八里设北庭都护府,作为管理西域地区的军事、行政机构,又在伊犁设置了阿里麻里元帅府,统辖天山北路,建立了元朝对西域的军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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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朝对新疆的统治方略
        从公元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清朝开始出兵收复西域,到公元1755年(乾隆二十年)消灭准噶尔汗国,历时59年后清朝统一了西域,恢复了中央王朝对西域的统治。清朝的西域政策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既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各项具体措施,又有实施政策的组织保证――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行政机制。在汉、唐等历代对新疆的经营策略的基础上,在军、政等各方面制定了更为完备的政策,并且在新疆建省后实现了新疆与内地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对西域形成了完备的统治体系。可以说,清朝对新疆的统治方略是集各代对新疆统治的精要而成,并且清朝边疆政策实施的成功对于今天统一多民族国家疆域的奠定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清朝虽说是我国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但清朝多数统治者信服的反对严华夷之别的思想,认为疆土所及之地不管多边远都是统一国家的一部分,边疆各民族与中原自然没有华夷之分,主张实现“大一统”的统治。在反对严华夷之别的思想指导下,清朝建立了对西域各少数民族有效的统治,使其完全置于了清政府的控制之下。清朝在对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治理上和历代一样也采取了怀柔政策,并使之更加完善,成为了其治理边疆民族的基本政策。清政府遵从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特点和习惯实行“因俗而治”的策略,制定了许多具体措施,如对地方民族首领纳入委以官职,以笼络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去除了以往军府行政建置中对地方管理的羁縻色彩,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维护了民族间的团结,使新疆各少数民族更好的统一在中央政权之下。
        清朝从统一新疆到新疆建省期间,在西域设立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军、政机构。在政事管理上,少数地方设置州县,大部分地区基于新疆民族众多而实行了 “因俗而治”的策略。具体在行政体制上,根据新疆各地不同的历史情况和民族特点,实行了四种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设立州县、驻军管辖、伯克制和扎萨克制。在军事管理上,实行军府制并派遣军队驻防于各个要塞,并隶属于军府管辖。清朝实行的军府制是一种军政合一、以军统政的行政管理制度,军事长官兼管行政。清政府设置了伊犁将军统管全疆军政事务,在各地派驻办事大臣管理地方事务,增强了其行政管理职能,二者相结合,中央政权在对新疆的统治体制上比前代更为完备。在新疆建省后,清朝加强了对新疆的控制,实行了更为有力的政治制度――行省制,实现了新疆与内地政治制度的统一,保证了中央政令的畅通,对新疆的开发建设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行政建制上,添设了甘肃新疆巡抚,使之成为中央政府驻新疆省最高军政长官。由于在天山北麓实行了郡县制,乌鲁木齐成为天山北麓乃至全疆的中心。从此,不仅新疆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的重心由伊犁转至乌鲁木齐,也改变了以前伊犁和乌鲁木齐属于两个管理系统的框架,使天山北麓置于整个新疆省的管理之下,为整个天山北麓的大规模的区域开发提供了便利。军事管理上,新疆建省之时保留了伊犁将军,仍驻惠远城,但其管辖范围大为缩减,新疆军制除继续实行驻防和换防制外还设有旗营与标营。至此,中国自秦、汉以来初具规模的对新疆的统治政策,在历经隋、元、明等诸多王朝的实践与发展,已经具备了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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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对新疆的统治
        辛亥革命以后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38年间,新疆先后置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管辖之下。在国民党统治以前,新疆的实际统治者都极力想使新疆置于个人权力统治之下,但对新疆的政策基本上是沿袭旧制。在国民党统治新疆期间,对新疆的统治政策由于新疆的特殊情况与其在内地的统治政策有所不同。
1.国民党统治新疆以前
        在杨增新统治阶段(1912.5.18-1928.7.7)伊犁改直属中央为归新疆省府管辖,以伊犁镇守使取代了伊犁镇边使。金树仁统治的五年,政治上承袭了杨增新的政策和制度。盛世才统治时期(1933.4.12-1944.9.2),在行政设置方面,1934年增设哈密行政区,1942年增设莎车行政区,全省共有十个行政区。从此,新疆的行政体制与内地的完全趋于一致。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上他们基本上是沿袭各少数民族的旧制,对于蒙古族的土尔扈特、和硕特两部及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中的王公贵族,仍沿袭扎萨克制,准许其世袭其爵,以稳定局势。对少数民族首领采取怀柔政策,但并不赋予他们实际的权力,实行独裁统治。在对待少数民族普通群众上,他们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盘剥,压榨的手段满足其利益,在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较为困苦。
2. 国民党直接统治时期(1944.9.2-1949.9.25)
        1944年秋,盛世才在国民党政府的军事和政治双重压力下,被迫离任。此后,国民党直接统治了新疆。国民党在对新疆的统治政策上,由于当时新疆特殊的国内、国际环境,以及新疆特殊的民族特点、地理位置,使得国民党对新疆的统治政策既不同于其在内地执行的政策,同时也与历代统治者对新疆的政策有所不同,这表现在国民党政府对苏政策和对新疆统治的牵制和分化上。
        尽管国民党政府一向主张“反苏反共”,但由于新疆紧邻苏联,其稳定与苏联息息相关,加之三区政府的政治影响迫使其没有象在内地一样公开反苏,这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苏联、三区革命政府和新疆各族人民的好感,维护了新疆地区的和平稳定。牵制与分化是历代对新疆统治的主要方略,国民党在这一方面做的更为彻底。这主要表现在与三区革命的对抗上,国民党培植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中的反共人员,支持他们组织各种反动武装势力对抗三区革命,为革命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国民党注重对各少数民族首领和宗教首领的拉拢,在少数民族政策上沿袭旧制,实际上不赋予其各少数民族首领实权。国民党统治期间制定了一些经济开发政策,但由于国民党将重点放在内地战事,无暇顾及,最后都未能实施。各少数民族群众在这一时期基本上是处于国民党的盘剥压迫之下,由此引发了新疆各地少数民族对国民党统治的反抗。国民党在新疆的统治政策可以说基本上是失败的,未能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和新疆政治、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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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12月17日新疆成立了各民族的联合政府,开始有步骤的实现新疆少数民族自治。1953年4月2日,在新疆建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建议得到了大多数中共中央领导的拥护。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周年的欢庆声中宣布成立。目前,新疆计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柯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5个自治州和6个自治县,这是中央政府对新疆实行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在经营策略上中央沿用了历代对新疆治理中地方事务自治的原则,这是与中国共产党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新疆的地理位置、民族特点、人口分布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所分不开的必然结果。纵观中国共产党对新疆的政策导向,在不同的时期,始终贯穿着各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思想,把稳定和发展做为了新疆工作的基本点,同时致力于促进新疆各民族地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1. 维护新疆的稳定是建国以来新疆政策的基础
        维护新疆的稳定是共产党新疆政策贯彻始终的思想。毛泽东在对待新疆解放的问题上一开始就提出,要以政治解决为主、军事解决为辅,以维护新疆的稳定,这可以说是中央解决新疆问题的基本方针。在80年代初,是新疆历史上不寻常的一段时期。当时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抬头,南疆个别地方先后发生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煽动群众闹事的事件,在这个时候,在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区党委率领各族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局势渐趋稳定。邓小平在1981年8月10日至20日在新疆视察,对新疆的工作曾说过:“新疆稳定是大局。新疆一切要稳定,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新疆组建生产建设兵团,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新疆稳定的核心。历代经营西域都把在屯垦和戍边相结合,可以说屯垦戍边的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开发和保卫边疆的历史遗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立则是这一历史经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就曾经指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稳定新疆的核心” 。兵团自建成以来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稳定保卫西北边疆,维护祖国统一作为重点,并始终抓住经济建设的中心不放,为新疆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各民族间的平等与共同发展是建国以来民族政策的出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在对新疆的管理上中央始终重视和积极帮助新疆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从多方面努力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为特征的民族政策,成为了建国以来中央对新疆政策的特征的集中体现。尤其是在对新疆的宗教问题上中央始终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有效维护了新疆的稳定和民族团结。新疆的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信仰宗教,新疆的民族众多各民族间的宗教信仰也各不相同,如维吾尔、哈萨克、回等民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蒙古、锡伯、达斡尔等民族群众性则信仰佛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为从各方面实现各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维护祖国的统一,从新疆的民族特点和宗教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使之丰富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
3. 促进民族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建国以来中央民族政策的重点
        经济的发展是新疆稳定,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建国后历代领导人都把新疆的经济建设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毛泽东指出:“在新疆第一要搞好经济工作。农业、畜牧业、工业要一年比一年发展;经济要一年比一年繁荣;人民生活要一年比一年改善。”邓小平也曾多次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在中央发展新疆经济的思想的指导下,中央大力扶持新疆的经济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据初步统计,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给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特别是1996年以来,随着中央政府财力的增强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央政府给新疆的一般性财政补助逐年增长:1996年为59.07亿元, 2001年为183.82亿元。新疆的经济发展在建国以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2001年,新疆国内生产总值达1598.2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52年增长45.1倍。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逐年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166元提高到2002年的8382元,城镇居民已经整体上实现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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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y]有点历史学家的感觉![/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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